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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安檢







根據『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』第2條
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如下:
一、滅火設備。
二、警報設備。
三、避難逃生設備。
四、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。
五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或必要檢修項目。

根據『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』第3條
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方式如下:
一、外觀檢查: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,及其配置是否適當。
二、性能檢查: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。
三、綜合檢查: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,判別其機能。

根據『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』第 6 條
消防設備師、消防設備士(以下簡稱檢修人員)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(以下簡稱檢修機構)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。

根據『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』第13條
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,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,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。建築物遇有增建、改建、修建、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,其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。消防防護計畫,均應由管理權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,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。